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新时代对广大教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交通大学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上述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五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六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第七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八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第九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第十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一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第十二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第十三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十四条  自觉爱校荣校。秉承“知行”校训,饮水思源、爱校荣校,遵规守纪,维护学校形象声誉,积极投身学校发展建设,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第三章  违规行为

教师在职业行为中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第十五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十六条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七条  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十八条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十九条  损害学生合法权益,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  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对学生进行猥亵、性骚扰。

第二十一条  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二十二条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教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校党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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