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国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师德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交通大学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的全体人员,包括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上述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围绕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双一流”建设目标,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学校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促进教师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培育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教师发展诉求,落实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运用教师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增强师德建设的实际效果。
第五条 工作要求
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信任教师、热情关心教师、尊重教师主体地位,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践养成相统一,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衔接,建立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将师德建设贯穿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国际交流等工作的全过程。把师德作为人员招聘、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评价、评优奖励、导师遴选、申报项目、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的首要标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和党组织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师德建设整体合力。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委员会)。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包括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科技处、社科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研究生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并聘请部分学院书记、院长,以及具有管理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第八条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与部署,提出完善师德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全校师德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评估,指导各学院、单位开展师德建设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含体育部、国家重点实验室,下同)成立师德建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落实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工作,包括本单位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宣传、考核、预防和师德失范问题处理等。工作小组由二级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可由二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相关行政负责人、工会或教代会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学校机关党委及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十条 完善师德教育体系
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师教书育人全过程,注重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
(一)制定新时代教师行为规范。规范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加强正面引领、列出负面清单,强化对教师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活动、工作生活等方面行为的规范教育。
(二)完善师德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师德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对新入职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把师德教育列为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帮助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加强对中国国情、社情和民情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级党组织坚持定期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制度。
(三)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发挥教师发展中心在师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搭建教师研讨交流的有效平台,为教师发展提供咨询与服务。推进“教工之家”建设,开展有益身心的思想文化交流活动及文体娱乐活动,营造积极和谐的工作氛围。建立完善青年教师职业导师制,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
(四)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研究生导师遴选、考核、评价、激励机制,造就一批师德高尚的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五)创新师德教育的理念、模式和手段。多渠道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活动。建立师德建设专家库,把高校师德典型、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师德教育培训课堂,用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结合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师德教育,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六)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确基层党组织要在严把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中发挥关键作用,开展主题明确、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师德师风教育培训,提升教师党员的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专业素养和人文情怀,发挥教师党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
加强典型宣传引领,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对师德师风典型进行宣传,弘扬高尚精神,将榜样力量转化为广大教师的生动实践。
(一)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加强师德典型宣传,讲好师德故事,生动展现新时代教师的精神风貌,营造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
(三)深入开展“北京交通大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北京交通大学优秀共产党员”“北京交通大学三育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我最敬爱的老师”“五四奖章”等校内评选活动,积极推荐优秀教师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树立身边的典型。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集中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彰显榜样示范作用,努力营造崇尚师德、争创师德典型的良好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五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健全师德考核
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机制,在人员招聘、职务(职称)
评审、岗位聘用、考核评价、评优奖励、导师遴选、申报项目、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切实把好师德关。
(一)严格准入制度。在人才引进、人事招聘中加强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的考察工作。各工作小组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应聘者思想政治、道德品行的真实情况,人事部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把关,校院两级切实把好教师入职政治关、师德关,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一律不予录用。
(二)完善师德考核。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必备环节和重要内容,由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三)加强考察评估。强化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评价、评优奖励、导师遴选、申报项目、进修访学、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中的师德师风审核把关。实施师德考察负面清单制度,校、院两级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各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师德考察评估工作(党员教师的师德考察评估,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出具考察鉴定意见;非党员教师可由工作小组委托所在教职工党支部开展考察并出具意见),各工作小组及相关党政管理部门结合师德档案,提出审查意见及建议。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三条 加强师德监督
建立健全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学校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对师德问题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六章 师德激励与惩处
第十四条 注重师德激励
对师德考核优秀或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并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研究生导师遴选、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严格师德惩处
建立师德惩处机制,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师德师风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问责机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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