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师风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师德考核居于教师考评体系的首要位置,是学校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自觉担当新时代教师神圣使命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和师德水平。
第四条 师德考核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为基本依据,以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诚信友善等方面为主要内容。
第五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根据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先、各类人才计划推选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教师典型先进事迹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
第六条 师德年度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结合进行,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个人自评与党支部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二级党组织根据评议情况研究确定师德考核结果,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
第七条 师德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次。经确认有《北京交通大学教师行为规范》中违规行为的教师,其师德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八条 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师德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九条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二级党组织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
第十条 各二级党组织可结合实际制定师德考核具体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交通大学教师,学校在岗其他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校党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北京交通大学党委教师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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